41 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 (A)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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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6/11)
(A)若預料證人於審理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惟此時不適用交互詰問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序由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詰問,而其性質為反詰問 1.依刑訴276: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 2.依刑訴171: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3.準用166-6: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故應由受命法官決定次序而非依序由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之次序為之,故A錯誤。(B)若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其審判外自白為刑求抗辯,受命法官得為必要之調查。例如:勘驗錄音帶、 傳喚製作筆錄之員警,以查明自白之任意性 (C)若被告於準備程序抗辯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遭偵查機關以不正方法訊問取得,受命法官得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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