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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在擄人勒贖事件中,甲並未參與被害人被擄之行為,但由甲出面向被害人家屬勒贖。依據我國實務見解, 甲與其他參與擄人勒贖之行為人,具有下述何種關係?
(A)間接正犯
(B)共同正犯
(C)同時犯
(D)教唆犯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6/18考上警察 國三下 (2016/05/09)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 - 共同實施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咪寶 大一下 (2017/06/24)

整理樓上某樓的發言~

(☆)★★★★: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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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113高考人事-兼職考生拚 高三上 (2022/11/01)

甲與其他參與人均為刑法§332Ⅱ➂強盜結合罪之擄人勒贖之單獨正犯:
1.刑法§28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共同正犯之成立,客觀上必須2人以上共同行為的分擔,主觀上須有共同行為之決意。

2.所謂『共同行為之決意』,乃指2個以上行為人出於違犯特定犯罪(刑§332Ⅱ➂強盜結合罪之擄人勒贖)之故意,彼此聯絡謀議或計畫,而在有認識與有意願地交互作用下,所成立共同一致之犯意。因此,僅是對於他人之犯罪計畫單方面之同意or支持,尚非屬共同行為之決意。行為人間之共同行為決意內涵,除違犯特定犯罪行為之故意外,尚包括基於犯罪計畫與實施犯罪之必要而為之角色分配,而該角色分配種類,須能夠顯示出各個人均有將整個犯罪行為之成敗繫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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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9/26)


28 年上字第 2397 號


擄人勒贖罪,固以意圖勒贖而為擄人之行為時即屬成立,但勒取贖款,係該罪之目的行為,在被擄人未經釋放以前,其犯罪行為仍在繼續進行之中。上訴人對於某甲被擄時雖未參與實施,而其出面勒贖,即係在擄人勒贖之繼續進行中參與該罪之目的行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

41 在擄人勒贖事件中,甲並未參與被害人被擄之行為,但由甲出面向被害人家屬勒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