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刑事訴訟法§ 131 第三項規定,檢察官為對物之緊急搜索後,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復依據同法§ 416 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若受搜索處分不服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處分。
(A) (D) 刑事訴訟法§ 131 第二項規定,僅有檢察官得為對物之搜索。本件中,係對樁腳甲之住所,欲搜索「匯款及名冊」,係對物之搜索。應僅有檢察官可為之,而不得由司法警察發動緊急搜索。
41 在有相當理由可信情況急迫,若不逕行搜索,證據有湮滅之虞的前提下,檢察官指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