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第1項,(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亦即,離婚後之父母,得協議共同行使親權,乃現行民法所明文規定。故而,(C)為錯誤。
41 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父行使親權之後,母得舉證父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之人
民法第 1055 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亦不能免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時父母仍應就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盡其扶養義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7號民事判決參照。
41 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