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A)不服監獄所為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B)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忽略其請求或於三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
(C)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D)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為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顯非屬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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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60), C(192), D(65), E(0) #3517455
統計: A(57), B(60), C(192), D(65), E(0) #3517455
詳解 (共 3 筆)
#6779127
答案C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93條-1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B.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93條-1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C.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93條-1
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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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111條-2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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