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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監獄行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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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監所管理員(女):監獄行刑法概要#12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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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以及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幾天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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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2), C(12), D(5), E(0) #351745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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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25/08/12
#66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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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阿志
2025/09/01
私人筆記#7417668
未解鎖
監獄行刑法 第121條 1.受刑人對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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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試題
38 監獄對於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與物品,有明文規定處置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 (B)監獄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其在監使用 (C)監獄不得依受刑人之請求,予以毀棄 (D)代管之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
#3517452
39 有關監獄受刑人獲得與眷同住之獎勵,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無懲罰紀錄 (B)受刑人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 (C)經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後,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D)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3517453
40 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懲罰應予慎重。有關監獄依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懲罰前應踐行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進行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B)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C)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D)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3517454
41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A)不服監獄所為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B)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忽略其請求或於三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 (C)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D)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為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顯非屬輕微者
#3517455
43 依監獄行刑法第 124 條,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時,應填具復審書,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A)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B)復審人之罪名、刑期 (C)復審事實及理由 (D)復審年、月、日
#3517457
44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累進處遇分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B)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C)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分成 20 個類別 (D)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3517458
45 有關縮短刑期與假釋之相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釋有執行一定刑期之限制;縮短刑期則無執行一定刑期之限制 (B)假釋適用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受刑人;縮短刑期則適用於有期徒刑受刑人 (C)假釋僅適用於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之受刑人;縮短刑期則適用於三級以上受刑人 (D)假釋受刑人釋放後應交付保護管束;因縮短刑期提前出獄之受刑人無交付保護管束之規定
#3517459
46 監獄行刑法第 139 條規定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應由監獄調查分類科負責調查與覆查,於受刑人釋放後委由更生保護會及其各地分會負責辦理。根據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更生人情狀,分別採用以下那三種方式進行。 (A)直接保護、間接保護、暫時保護 (B)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安置輔導 (C)直接保護、間接保護、轉銜保護 (D)直接保護、間接保護、保護管束
#3517460
47 有關外役監受刑人戒護管理,依外役監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一人為組長 (B)受刑人外役作業時,不得施用聯鎖 (C)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與眷同住 (D)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3517461
48 有關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釋放與保護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十二小時內釋放之 (B)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費 (C)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四十八小時內釋放之 (D)受刑人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 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二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
#3517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