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幾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A)3 年
(B)2 年
(C)7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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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1227), C(14), D(36), E(0) #145115

詳解 (共 5 筆)

#2285460

站樸大大:

國籍法第19條已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

原為: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改為: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款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兩年得予撤銷。


麻煩大大修改一下選項及答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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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716
原本題目:41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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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0071
19-1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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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375

【站僕】摩檸Morning,原本題目沒有問題,為什麼要改? 答案是2年沒錯啊

國籍法第19條第一項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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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11

名  稱

國籍法 

第 19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

,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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