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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
(A)法規之制定
(B)法規之修正
(C)法規之廢止
(D)法規之恢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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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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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Chang 國一上 (2015/04/22)
參照中標法第 22 條 (1)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看完整詳解
2F
許武忠 賣點鑽石回饋阿摩 高二下 (2016/03/01)
法規施行時 應該特別公告讓人民了解法規內容
廢止時只要知道哪條法規被廢止了
3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2/05)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法規之廢止

4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2/01/18)

41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
(A)法規之制定
(B)法規之修正

準用法規之制定辦理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C)法規之廢止

法規失效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失效日期起算至第三日起廢止其適用。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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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 (A)法規之制定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