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子A,後經證實A為乙外遇對象丙之子,當事人雖欲解決此關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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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1/01/04)
41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子A,後經證實A為乙外遇對象丙之子,當事人雖欲解決此關係,但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A)甲
(B)乙 (D)A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當事人為甲夫、乙妻、子女,皆可提反證推翻。雖然乙妻有懷孕之事實,得視為婚生子女,但為非婚姻關係才得適用;於婚姻關係雖有懷孕之事實,在考量法律身分關係情況下仍為推定其子女之生父為甲、生母為乙。丙並無任何親屬關係不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非謂丙並非子女之生父之事實,子女仍可依認領相關規定,視為丙之婚生子女。但也非謂子女不得依相關規定否認其生父之認領。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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