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第一審法院審判長原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惟於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時,
認乙言行無狀,乃以裁定撤銷上開許可。又第一審法院以甲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裁定駁回甲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依職權調查後,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
同時裁定限期命甲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得為抗告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
(D)甲得以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
抗告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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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裁定期間,法院或審判長有裁量權,不得...
未解鎖
491 I,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
未解鎖
(D) 依民訴109-1反面解釋,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