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第一審法院審判長原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惟於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時, 認乙言行無狀,乃以裁定撤銷上開許可。又第一審法院以甲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裁定駁回甲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依職權調查後,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 同時裁定限期命甲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得為抗告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
(D)甲得以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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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2), C(166), D(144), E(0) #1646829

詳解 (共 7 筆)

#5060947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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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裁定期間,法院或審判長有裁量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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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民訴109-1反面解釋,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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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510
491 I,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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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60條觀之,期間分成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

  1. 法定期間:法有明文規定之一定期間,包含通常法定期間(當事人若逾越仍需待法院介入裁判始生失權效)及不變期間(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介入即生失權效)
  2. 裁定期間:由法院斟酌情形而定,並非法定不變期間,當事人之補正雖超過期間,但若法院尚未認為其所為之訴訟行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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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不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因裁定期間屬法院裁量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不得為抗告:因撤銷許可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參民訴68)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參民訴77-1) 
(D)甲得以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 抗告(參民訴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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