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人乙辦理,如因此發生國家賠償爭議,應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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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峰 小一上 (2021/10/30)
第 9 條(108/12/18修正公布)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果為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選項應改為(B)私人乙,要注意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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