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開工
之規定何者錯誤?
(A) 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
於六個月內開工。
(B)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
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
個月。
(C) 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
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
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
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D)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
得申請展期,最高得展延一年。施工逾
展期期限仍未能完工時,應重新申請展
期。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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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
未解鎖
建築法 第54條 1.起造人自領得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