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多少日?
(A) 3 日
(B) 4 日
(C) 5 日
(D)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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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33), C(730), D(61), E(0) #1090172

詳解 (共 4 筆)

#145013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產假之日如下: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另外,產假之給薪參照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如下: I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II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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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135
更正,是性平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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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312

你可以直接編輯原本的留言喔,不用重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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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341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5.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6.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7.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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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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