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 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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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6), C(1), D(3), E(0) #3505948

詳解 (共 3 筆)

#6591289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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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801
  第 983 條 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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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601

?本題答案為「無效」:

依題所示,丙是丁的前夫的前養母的前夫,雖然甲、乙收養關係已經終止,但參照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因此丙、丁既然曾為直系姻親,依法仍然不得結婚。

再參民法第988條第2款:「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因此本題的答案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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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0304
未解鎖
民法 第1052條 1.與左列親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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