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下列關於其恢復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要保人得於 1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之日起恢復效力
(B)要保人得於 2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之日起恢復效力
(C)要保人得於 2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不須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契約即恢復效力
(D)要保人得於 3 年以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之日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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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837), C(17), D(27), E(0) #1276153

詳解 (共 1 筆)

#1409088
簡易人壽保險法§14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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