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0%,今 A 公司計畫繼續加碼買進 B 公 司股份達到 90%,之後即可與 B 公司進行簡易合併,若 A 公司不想在櫃檯買賣市場慢慢買進 B 公司 股票,而擬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則對 A 公司擬進行之公開收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後,始得為之
(B) A 公司不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即得為之
(C) A 公司不得採用公開收購方式來買進 B 公司股票
(D) A 公司身為 B 公司之控制股東,則其未取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之前,不得採用公開收購方式來買 進 B 公司股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 B(412), C(23), D(41), E(0) #2792471

詳解 (共 2 筆)

#5521236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不經由有價...
(共 3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8
0
#5178878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A) 已符合簡易收購第2款之規定,故無需提出;惟立法尚有不足,應將"除下列情形外",移至"應提出...之證明"之後,較能保障投資人

B) 正確

1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25782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第2款,有例...
(共 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