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 A: 對
-> B:上市前完成登錄
-> C: 製造或輸入業者
-> D: 再做一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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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41.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對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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