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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A)總統府秘書長
(B)總統
(C)立法院
(D)監察院


答案:A
難度: 適中
2F
陳詠霖 小三上 (2010/12/14)

釋 字 第 541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關於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之程序,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未設規定。惟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一定之職權,乃憲政體制之一環,為維護其機制之完整,其任命程序如何,自不能無所依循。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係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亦為民意政治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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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志遠 高二上 (2011/05/12)
到底有誰可以聲請釋憲= =
4F
112高考上榜 努力重考刷 大二下 (2024/01/1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憲法。按總統為憲法第四章明文規定之憲法上機關,於其行使憲法上賦予之大法官人事提名權,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疑義時,自得由總統以本人之名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而總統府僅為總統行使職權所設之諮詢幕僚作業機構,總統府秘書長則係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幕僚長,其職權及性質與總統顯然不同。故本件釋憲案由總統府具函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自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

41.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A)總統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