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A)總統府..-阿摩線上測驗
2F 陳詠霖 小三上 (2010/12/14)
釋 字 第 5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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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憲法。按總統為憲法第四章明文規定之憲法上機關,於其行使憲法上賦予之大法官人事提名權,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疑義時,自得由總統以本人之名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而總統府僅為總統行使職權所設之諮詢幕僚作業機構,總統府秘書長則係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幕僚長,其職權及性質與總統顯然不同。故本件釋憲案由總統府具函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自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