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前項費收得提撥百分之二作為經徵費。
41.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7 條規定,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