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規定,分表設置時,水表前後由令中心點,距離牆面不得小 於幾公分?
(A) 5 公分
(B) 10 公分
(C) 15 公分
(D) 2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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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88), C(49), D(19), E(0) #1989574

詳解 (共 1 筆)

#5483422
分表設置:
(一)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距女兒牆100 公分以上之適當地點設水表牆裝置
分表;分表得採立式或平面式設置,水表牆與水表牆淨間距100 公分以上。
(二)立式表位各樓層之排序依樓層由下(低樓層)而上(高樓層)、由右(低樓層)
而左(高樓層)依序排列,如圖2,如設公共分表者以設於最下層為原則;
設置立式表位之水表固定架時,如圖2,應注意各水表(中、小表)的垂直
距離不得小於25 公分,以避免位於下方的水表其表蓋無法完全掀開;屋頂
平面式表位裝置方式,以面向出水口由右至左依序排列,如圖3-1。平面式
表位下水管中心間距,如圖3 表1。
(三)分表有多種口徑時,應以50 毫米以上、40 毫米以下,分區分別設置;50 毫
米以上應採平面式表位裝置,如圖3-2。
(四)各分表應以不脫落紅色油漆或壓克力牌標明門牌號碼,新建物應以不銹鋼牌
標示所屬門牌號碼。
(五)水表前後由令中心點,距離牆面不得小於10 公分。
(六)樓中樓或無公共樓梯通往屋頂者,表位得集中設於一適當樓層或分層設於管
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如圖4-1。
(七)中間水池供水之分表以集中平面式設置於該層樓板,如圖4-2,或於其下適
當樓層採立式裝置。
(八)管道間下水管無法容納所有管線時,表位優先設置於屋頂,其餘得分層集中
設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並獨立區隔,如圖4-3。
(九)集中設置分表之自動讀表(AMR)裝置,須以傳輸線(或無線傳輸)連結至
集中器,如圖11。若分表採各樓層設置時,應預埋傳輸線套管(EMT 管)穿
越各樓層間,如圖12。
(十)集中器裝設位置要有110V 電源插座並設置於屋內,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
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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