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郵政法規定,有關行政院之權限,下列何者不包括?
(A)核定郵件處理規則
(B)核定郵票之圖案
(C)核定含有郵票符誌之特製郵簡式樣
(D)核定明信片之資費
統計: A(359), B(71), C(111), D(3153), E(0) #35144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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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項目 |
擬訂 |
訂定 |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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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函、明信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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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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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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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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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1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6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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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郵件處理規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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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郵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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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本公司接受委託辦理之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代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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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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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一年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2➜3➜3 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限制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四、投資受益憑證購買基金時,投信公司會發行所謂的受益憑證給投資人,以表彰受益權及上市 (櫃) 股票。2➜3 前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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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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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 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 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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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款、第8款、第146條第3項、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4、第146條之7及第146條之8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2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30%。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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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1新增業務之許可、2財務報表之揭露、3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4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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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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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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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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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資本,按資本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並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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