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宣告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受處分之學生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要係保障學生之何種人權?
(A)受教育權及訴訟權
(B)言論自由權
(C)生存權
(D)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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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23), B(75), C(12), D(22), E(0) #133126

詳解 (共 1 筆)

#121951
釋字第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服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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