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對於各級學校之學生遭到退學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無法請求救濟
(B)只有校內申訴管道可資救濟
(C)經校內申訴管道後,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需視各校校規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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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9), C(9404), D(88), E(0) #133285
統計: A(34), B(49), C(9404), D(88), E(0) #133285
詳解 (共 3 筆)
#788997
釋字第 382 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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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181
大法官解釋784號有變更382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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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24
這題其實A應該也對(雖然我還是選了C),按照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本來就不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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