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6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20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41.法院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時,以何人為主席?(A)檢察長(B)法院院長(C)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