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未告知處分相對人救濟期間時,該瑕疵對該行政處分有何影響?
(A)行政處分之效力並不受影響
(B)使該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但得補正
(C)使該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不得補正
(D)使該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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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80), C(10), D(21), E(0) #2036449
統計: A(167), B(80), C(10), D(21), E(0) #2036449
詳解 (共 1 筆)
#5851183
行政程序法 第98條
1.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1.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 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由第3項可知,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表示行政處分的效力依舊,不受到瑕疵之影響
由第3項可知,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表示行政處分的效力依舊,不受到瑕疵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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