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關於審判獨立,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不正確?
(A)司法行政監督,不得損及法官身份
(B)司法行政監督,不得損及法官權益
(C)司法院不得令免法官兼任庭長
(D)庭長之任免,以法律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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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60), C(2661), D(340), E(0) #132886

詳解 (共 7 筆)

#395721

眼花~~

 

庭長只是協助各庭事務,所以法官可以兼任

並不影響審判獨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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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08
司法院得令免法官兼任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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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82
司 法院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院台人一字第○八七八七號函訂定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八日(八九)院台人二字第一八三一九號函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其中第二點或第三點 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 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健 全之審判周邊制度,乃審判公平有效遂行之必要條件,有關審判事務之司法行政即為其中一環。庭長於各該庭行政事務之監督及處理,均有積極輔助之功能。為貫徹 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本院 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作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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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5
庭長於各該庭行政事務之監督及處理,均有積極輔助之功能。為貫徹 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本院 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作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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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355

司法院免法官兼任庭長

庭長之任免,以法律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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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2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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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

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法院組織法第十

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 (處) 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

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庭長於合議審判時雖得充任審判

長,但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任之。充任審判長之法

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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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37

不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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