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65: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166 Ⅱ: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4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處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