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規定,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
至何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A)原寄郵局
(B)指定郵局
(C)最近郵局
(D)任何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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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7), B(1960), C(38), D(57), E(0) #1371778
統計: A(1617), B(1960), C(38), D(57), E(0) #1371778
詳解 (共 8 筆)
#1438189
| 第一百九十八條 |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
|---|
50
2
#1453557
這個法條有好幾個考點,幾個關鍵字要記一下(這題就是)。
18
0
#1433765
規則56條(同 郵務營業規章第198條
我沒注意到,選到(A)
10
0
#5999951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 關鍵字 ::
無法投遞
國內
非掛號
新聞紙 / 雜誌
退回原寄郵局
發單寄件人
次日
15 日
寄件人
指定郵局
補郵資領回
2
0
#1433448
這是第幾條法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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