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規定,有關存證信函之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
(B)屬於特別處理郵件
(C)郵局不負任何證明責任
(D)一律以掛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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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12), C(3108), D(157), E(0) #1371786
統計: A(136), B(112), C(3108), D(157), E(0) #1371786
詳解 (共 3 筆)
#1453581
第 三 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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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586
第三十四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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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591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註:除了上述提到的,其它都算特别處理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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