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多久?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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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115), C(3159), D(94), E(0) #2156762
統計: A(323), B(115), C(3159), D(94), E(0) #2156762
詳解 (共 1 筆)
#5619434
道路交通處條例
第18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1﹞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2﹞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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