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 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多久?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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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1), B(210), C(5606), D(170), E(0) #1420896
統計: A(671), B(210), C(5606), D(170), E(0) #1420896
詳解 (共 5 筆)
#213684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1.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2400以上9600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2.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兩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兩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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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73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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