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牌照吊扣期間仍繼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金額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零六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A)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零六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統計: A(198), B(517), C(5604), D(407), E(0) #1420899
詳解 (共 6 筆)
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1.未領用牌照行駛
2.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或已領用牌照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車牌
4.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5.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6.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7.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8.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9.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10.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 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 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 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 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