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金額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A)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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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8), B(701), C(4220), D(464), E(0) #1420902

詳解 (共 10 筆)

#4960107

已修法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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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435
第 29 條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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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883
第二十九條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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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166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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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15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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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83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 條 規定(新)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
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 條 規定(舊)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
關處理
 
回樓上~希望有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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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603

以現行法條為主,所以還沒生效的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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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766
請問第10條修法差在哪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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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794
莫名其妙記憶法汽車交通法規的「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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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40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9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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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658123
未解鎖
莫名其妙記憶法汽車交通法規的「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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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06815
未解鎖
第 29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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