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金額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A)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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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213), C(1863), D(117), E(1) #215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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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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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066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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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04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汽車裝載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3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1.超重 超長 超寬 超高 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 時間駕駛

2.貨物滲漏 飛散 或氣味惡臭(因致人受傷 吊扣駕照1年 致重傷 或 死亡吊銷駕駛執照 )

3.附載隨車作業人員 超過規定人數 或 乘坐不依規定 

4.乘載數超過規定 尖峰時刻公車超過核定總重不再此限

5.小客 貨車 超載

6.車廂外載客

7.載運人客或貨物不穩妥駕駛時顯有危險

8.裝載危險物品未攜帶 臨時通行證 灌槽車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 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或  未依規定路線 時間 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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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4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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