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路段之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 肇事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A) 60 公尺
(B) 30 公尺
(C) 20 公尺
(D) 1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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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5786), C(200), D(208), E(0) #1420907
統計: A(449), B(5786), C(200), D(208), E(0) #1420907
詳解 (共 5 筆)
#2327479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n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n 處。
n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n 處。n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n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n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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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209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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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41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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