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行駛有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金額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A)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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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0), B(1286), C(676), D(217), E(0) #1420900
統計: A(3990), B(1286), C(676), D(217), E(0) #1420900
詳解 (共 3 筆)
#213689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發牌照或禁止其行使
1.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2.號牌汙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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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40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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