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下半年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_儲備約僱人員招考筆試試題:行政法及民、刑法概論#132156
年份:113年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41. 公務員甲負責管理政府機關的辦公設備,將一台價值 10 萬元的私人筆電列為報廢,私自帶回 家使用。這是否構成侵占罪?(A)構成,甲職務上持有私有財物,意圖得利而侵占(B)不構成, 因為筆電已報廢(C)不構成,因為金額不到 20 萬元(D)構成,但可能只是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