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與一女丁。甲生前預立遺囑,於遺囑中規定其遺產全部由丙繼承。甲死亡,遺下新台幣600萬元,試問乙、丁之特留分數額為?
(A)乙100萬,丁100萬
(B)乙150萬,丁75萬
(C)乙200萬,丁100萬
(D)乙300萬,丁150萬
統計: A(2908), B(391), C(344), D(599), E(0) #1719945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1144條
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600/3=200
民法1223條
配偶.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200/2=100(乙丁各得100萬)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3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棟價值 300 萬元,丙分得現金 300 萬元,丁分得古董花瓶價值 300 萬元。惟該古董花瓶於遺產分割前,因地震而生 裂痕,經鑑價後,僅值 120 萬元。丁最多得向乙、丙各請求多少金額?
(A)20 萬元
(B)40 萬元
(C)60 萬元
(D)120 萬元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棟,丙分得土地一筆,丁分 得股票,各價值 300 萬元。惟於遺產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毀損,價值僅存 150 萬元,則乙可向丙、丁各 求償多少?
(A) 25 萬元
(B) 50 萬元
(C) 75 萬元
(D) 100 萬元
7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對丁負有債務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 萬元。己受酌給遺產1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100 萬元,其喪葬費用 40 萬元。則戊可受遺贈之金額為:
(A) 0 元
(B) 10 萬元
(C) 15 萬元
(D) 20 萬元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假設甲不幸過世,乙女尚存,甲留下 1,200 萬之財產,甲生前曾於丁結婚時, 贈與 600 萬,也曾在丙出國唸書時,贈與 300 萬,請問乙女可以得到多少遺產?
(A) 600 萬
(B) 700 萬
(C) 900 萬
(D) 1,050 萬
特留分(英語:legitime (legitima portio);legally reserved portion,日語:遺留分)在繼承法中是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按照立法例的不同,有其不同的意義。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