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散布有損他人名譽之報導,與事實不合者,下列何者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A)只要與事實不合之報導,均不受憲法保障
(B)只要是對外發表之言論,均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
(C)報導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受言論自由保障
(D)若該報導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播出,即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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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457), C(3002), D(164), E(0) #1719954

詳解 (共 4 筆)

#3942492

釋字509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意思就是,即便無法證實言論真實性,只要那個人提出的證據讓他自己以為是真實的就不算誹謗,自然也就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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