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散布有損他人名譽之報導,與事實不合者,下列何者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A)只要與事實不合之報導,均不受憲法保障
(B)只要是對外發表之言論,均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
(C)報導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受言論自由保障
(D)若該報導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播出,即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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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707), C(7165), D(231), E(0) #603236
統計: A(295), B(707), C(7165), D(231), E(0) #603236
詳解 (共 9 筆)
#1011768
舉例, 如果某政治人物收賄貪汙, 只要有充分事實和理由能證明, 那麼對他的評論就算有損名譽, 也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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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84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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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859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n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n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n,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n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n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n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n,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n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n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n,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n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n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n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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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73
刑310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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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81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題中損他人名譽應該屬涉於私德吧?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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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303
如果行為人依其所提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即使事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仍不能以誹謗罪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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