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個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長短的說明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5 年為原則
(B)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5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10 年為
原則
(C)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10 年為原則
(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10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5 年為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1), B(6542), C(221), D(739), E(0) #603244
統計: A(431), B(6542), C(221), D(739), E(0) #603244
詳解 (共 10 筆)
#894104
| 第 131 條 |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139
0
#954057
請求權
人民10年
行政機關5年
50
0
#970723
修法理由:
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32
0
#1124665
(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10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5 年為 原則 代號:3901 頁次:4-4
10
3
#4212943
機5 人10
6
0
#894017
請問,為何是B?謝謝指教!
4
1
#7303245
請求權
人為人民「10年」
人為行政機關「5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