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立法院議案審議程序中「第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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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謝謝阿摩,已上榜, 國一上 (2013/05/3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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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H.W.S 幼兒園下 (2023/11/14)
有關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可以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等相關條文來瞭解。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