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答案(C)選項「育嬰留職停薪」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已刪除】【已刪除】27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受僱者之配偶未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