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民國 100 年11 月1 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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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3/08/21)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111.05.31修正/112.08.15施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修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之一修正而為文字修正。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將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調整與民事訴訟法一致,避免適用上之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