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依目前實務之見解,..-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高三下 (2017/03/29)
根據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 本件車禍係計程車與卡車司機駕駛不慎肇事,依司法院第二三八三號解釋,無共同過失之侵權行為,法院僅得就各該司機應負過失責任程度之範圍內,令其與僱用人連帶賠償。行為之共同性分為 (一)意思共同說:實務判決,需有意思聯絡尚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二)行為關聯共同說(即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三)折衷說:除意思聯絡為必要外,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司法院66年6月1日) 因此,這題個人見解為ABCD都對,所以無答案 |
5F
|
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