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A)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B)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C)胺其基地共有部分面積比例
(D)胺其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合計之面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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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498), C(78), D(179), E(0) #619268

詳解 (共 2 筆)

#906142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 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 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 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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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86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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