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刪除之原因為 交付審判現已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原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第4項: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交付審判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起再議遭駁回後之救濟途徑。原規定(視為提起公訴)會使檢察官立場矛盾,因檢察官原本就認為不起訴卻又要他負責該案件之訴訟。
【已刪除】42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向該管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當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