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為我國淨零排碳路徑(net zero pathway)主要統籌規劃單位?
(A)經濟部能源署
(B)國家發展委員會
(C)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D)農業部
統計: A(1417), B(1511), C(196), D(61), E(0) #336899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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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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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 第二條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
| 一、 | 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 二、 | 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 |
| 三、 | 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 四、 | 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 |
| 五、 | 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 六、 | 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 七、 | 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 八、 | 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 |
| 九、 | 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 十、 | 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 |
| 十一、 | 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
科學證實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已經相當緊急,氣候議題引發國際高度重視,各國陸續提出「2050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為呼應全球淨零趨勢,2021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蔡總統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
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帶動新一波經濟成長,並期盼在不同關鍵里程碑下,促進綠色融資與增加投資,確保公平與銜接過渡時期。
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會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及「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大治理基礎,輔以「十二項關鍵戰略」,就能源、產業、生活轉型政策預期增長的重要領域制定行動計畫,落實淨零轉型目標。
透過打造具競爭力、循環永續、韌性且安全之各項轉型策略及治理基礎,以促進經濟成長、帶動民間投資、創造綠色就業、達成能源自主並提升社會福祉。「2050淨零轉型」不僅攸關競爭力,也關係環境永續,必須打下長治久安的基礎,才能留下一個更好的國家給年輕人。
西元1992年6月,聯合國邀集171個國家元首及代表於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議」,通過「21世紀議程」做為全球推動永續發展的行動方案,並發表《里約宣言》,提出「全球考量,在地行動」的概念,呼籲各國共同行動追求人類永續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初設置「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以為督導及協助各國推動永續發展工作。為順應此全球趨勢,行政院於83年8月成立「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於86年8月核定提升擴大為「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會)」,指派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主任委員,秘書處幕僚作業由環境部兼辦(於110年8月改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兼辦)。於91年5月再提升為由行政院院長親自兼任主任委員,增置執行長1人由主任委員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強化協調部會間意見及督導業務推動,以示政府對永續發展之重視。
(B)組織的設計採取委員制 (X)----首長制
(C)業務包括我國電子化政府計畫的規劃與執行(O)
(D)負責管理經濟活動之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 (X)----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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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由上而下聚焦六大部門「減碳旗艦計畫」,加碼減碳力道,並由部會由下而上提出「部門自主減碳計畫」,滾動調整推動策略;再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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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
金融支持、
碳排有價、
法規調適、
綠領人才、
社區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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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六大創新機制,系統性整合六大部門減碳作為,並完備所需財務配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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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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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 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 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 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 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 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 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 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 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 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 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本會設檔案管理局,研議及執行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事項。 第六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