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債權,何者依法無海事優先權擔保?
(A)救助報酬
(B)船員薪資
(C)運河費
(D)油汙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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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39), C(121), D(297), E(0) #385431

詳解 (共 1 筆)

#579178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 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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