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債務,船舶所有人得主張責任限制?
(A)救助報酬
(B)因船舶所有人本人之過失所生損害之賠償
(C)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D)操作船舶直接所致人身傷亡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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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6), C(232), D(310), E(0) #385432
統計: A(69), B(106), C(232), D(310), E(0) #385432
詳解 (共 2 筆)
#598643
海商法第22條: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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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302
什麼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並區別於民法中的損害賠償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法。商它是指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等,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後,可依據法律的規定,將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在法律規定的限度之內的制度法 (引自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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